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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寿险市场发展亟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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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谋划发展,不能只关心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和企业利润,还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多层次需求,要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对保险市场各种问题和矛盾,如果能从制度与机制层面上加以解决,则能防风险于未然、化风险于无形。

  2010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10632.33亿元,同比增长28.7%,远高于2009年10.9%的增长率。但市场繁荣的背后有很多隐忧,寿险市场的诸多问题都有必要从制度与机制上寻找原因,寿险市场的发展亟须制度层面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010年,全国寿险市场空前繁荣,但保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寿险市场的诸多问题都有必要从制度与机制上寻找原因,寿险市场的发展亟须制度层面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展望2011年的寿险市场,要推动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警惕对结构调整的认识误区、多举措治理中介业务等违规行为、加强资本管理以保证偿付能力。

  推动寿险产品 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

  2010年7月,保监会下发通知,拟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必将促进价格竞争,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并提升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

  2010年7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但笔者注意到,一些人以防止利差损、保护行业的偿付能力为理由,反对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笔者认为,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必将促进价格竞争,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并提升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

  我国保险行业传统险预定利率自1999年以来,一直维持在2.5%。长达11年之久的严格费率监管,虽然有利于遏制寿险业的利差损,但也使得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一直受到限制,从而扭曲了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利于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灵活地作出经营决策。预定利率上限与价格管制限制了价格竞争,较低的预定利率标准使得经营不善的公司也可维持经营,实际上保护了效率低下的保险经营者,从而弱化了保险公司降低成本的经济激励。

  有些人往往将费率市场化视为恶性价格竞争的罪魁祸首。在他们看来,保险市场应限制价格竞争,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秩序。但保险市场所谓的恶性竞争与很多人所诟病的费率市场化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价格竞争是天然的市场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机制。

  费率是保险市场的价格,如果价格不是由市场来决定,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就不能称之为“市场化”。寿险预定利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到金融市场环境以及每家保险公司的竞争策略。

  实行行业统一的预定利率,企图通过抑制价格竞争来实现一种合谋的定价,这无疑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从而使得竞争、价格和供求的一般规律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当前,传统人身保险在各家公司的险种结构中,普遍占比较低(比如2009年底,国寿、平安和太保传统险的占比分别为15%、4%和24%),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预定利率的上限受到严格管制。传统险的价格居高不下,而保险公司因此获得了较高的利润率水平,这种状况显然对很多消费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可见,管制预定利率上限,强化费率监管,表面上是维护市场秩序,实际上却抑制了竞争机制的作用。因此,保监会拟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体现了对市场规律的尊重,顺应了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

  推动市场取向的改革,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是保险市场长远发展的根本举措。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11年,我们期待着放松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管制的改革能够实质性启动。

  在市场化经营的环境下,定价权必须交还给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同时,对预定利率的放开以及对价格管制的放松,会使保险业务更多地向经营效率高的保险公司集中,激励经营效率低的公司降低成本,从而提升保险市场的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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