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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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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人寿推出的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是通过银行、邮局等中介机构销售的年金类产品,兼具投资理财和养老保险的双重功能,在条款设计上更加人性化,在灵活性和可理解性之间取得了良好的平衡,产品最突出的特点是即投即返,即保单生效之日即刻开始给付年金,实现利益的提前收获;之后每年都会有固定收益和分红两部分回报;在期满时又能得到可观的满期保险金做养老金,具体条款如下。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关爱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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