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年金保险 > 正文
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中国人寿推出的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是通过银行、邮局等中介机构销售的年金类产品,兼具投资理财和养老保险的双重功能,在条款设计上更加人性化,在灵活性和可理解性之间取得了良好的平衡,产品最突出的特点是即投即返,即保单生效之日即刻开始给付年金,实现利益的提前收获;之后每年都会有固定收益和分红两部分回报;在期满时又能得到可观的满期保险金做养老金,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