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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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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养老年金保险之处在哪了?下面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这款产品的详细条款。

  第十条【领取年金】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年金日,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领取年金证件并领取年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领取年金日,被保险人凭身份证件、领取年金证件和户籍证明向本公司领取年金。

  三、在十年固定年金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其受益人凭领取年金证件、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未领取部分的年金。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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