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信用社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农村信用社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农村信用社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
1、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
2、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农村信用社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因企业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4、对个人取得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中规定,农村信用社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农村信用社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农村信用社每月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200元、农村信用社缴纳的企业缴费600元,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200元,不得在计算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农村信用社缴纳的企业缴费并入其个人账户的600元不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直接以6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即农村信用社缴纳的,并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600×10%-2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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