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不含)止,被保险人在每满三个保险单年度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所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养老保险金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所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养老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前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项金额具体如下:
1.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5%(不计息);
3.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保险金额。
“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每期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温馨提示:以上介绍供参考,详细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