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且身故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关爱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身故特别关爱金是以下两者的较小值: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偿还的本合同代理销售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2)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特别关爱金是以下两者的较小值: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偿还的本合同代理销售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本合同“身故特别关爱金”的赔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有关身故特别关爱金的规定
(1)我们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身故特别关爱金”仅限于被保险人所持有的本合同代理销售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的未偿金额。信用卡未偿金额不包括信用卡提现额度,也不包括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2)“身故特别关爱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对于应以外币偿还的信用卡消费金额,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为www.safe.gov.cn)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支付。如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未公布当日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间价,则以身故日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第一个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布日当日的人民币兑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如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公布该外币
汇率中间价,则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外币汇率折算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2.3.3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来源:金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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