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残保障
1)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
(2)在确认全残满1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
(3)在确认全残满2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达到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3.生存给付
1)体检津贴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5%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
(3)被保险人年满9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安康礼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安康礼金。
3)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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