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高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高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高发重大疾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发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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