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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瑞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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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典型的商业养老两全保险,华瑞丰年两全保险产品可谓是受到了大众的青睐有加,下面为你介绍其中的A款产品条款。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全残,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款“3.3保险金申请”中所列有关证明和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款“3.3保险金申请”中所列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的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每份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您需于投保时一次性交纳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5.保单红利

  5.1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5.2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解除合同时给付。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见10.13)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14)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未还款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30天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我们会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2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3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15)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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