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两全保险 > 正文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为您保障12类大病,并提供身故保障,满期返本。10年交费可享20年保障,还可享有公司红利、保单借款,一通电话,保险到家。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