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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税优政策还有多大缺口 寿险健康险还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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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下半年,商业保险迎来了顶层设计,新“国十条”对商业保险的定位之一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发展有了新目标。

  “保险行业(本文均指人身保险行业)的一大特点是长期性,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保险服务的长期性,解决客户财务规划的长期性,就顺其自然地要跟客户的养老挂钩。所以保险业参与养老首先的定位是保险的主业,就是养老金。”交银康联总裁张宏良对《证券日报》(保险版微信:证券日报微保险)记者说,这里所说的养老金,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企业年金、团体年金或个人的养老年金保险,更是指当期收益可以长期投资化的所有寿险产品,可以通过税收递延或税收优惠去引导客户在未来退休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领取保险金和收益的保险产品。“税收杠杆可以去撬动客户需求,让客户购买的目的和最后实现的效果一样,都是为养老。”

  新华保险总裁万峰对媒体表示,通过税收政策可以改变保险产品属性,在特定情况下,以养老为目的并有条件限制的多种类型的理财产品也可以转化为保障型产品。他举了欧美一些国家的例子,即,居民购买两全保险理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险等都可以享受递延税政策,但只有在65岁后领取才可以,如果中途退保,首先要补缴税。

  通过这种方式,这些短期理财险,就转化为长期性的保险产品,已成为一种长期理财甚至带有养老概念的产品,并在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保险产品就可以以此服务客户养老所需。

  刘初旺研究发现,基于寿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各国都对寿险消费者给予一定的税优政策。对于寿险保费支付,一般都规定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保险给付,分为生存收益和死亡收益两个部分区别对待。“实践中往往采用一种简单的方法,即只对保单持有人所得给付金,即到期给付金或退保金加上所有已得红利的总和,超过已支付保费的部分征税。”

  具体到我国的个人购买商业人寿保险税前扣除额度问题,刘初旺认为,需要和个人所得税的模式改革结合起来,可以允许纳税人在年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人寿保险费。而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年金,在公司税前扣除政策方面保持现行做法,国外来看,年金最重要的功能是递延纳税,所以为了鼓励年金发展,在公司为员工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年金时,可以享受免税,而等到个人将来退休领取年金收益时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作为医保补充:健康问题比养老问题更迫切

  “健康保险非常值得探讨,随着老龄化的加剧,现在国家更注重养老问题,但养老与健康分不开,没有健康的养老就不是养老。而事实上,健康相对于养老更迫切,养老是几十年以后的事,但健康是每个人从小到大都会面临的问题。”国寿养老上述高管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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