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保险合同拟统一
《意见》强调,未来将探索对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应当覆盖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开始接受服务的全过程。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国军认为,我国养老机构责任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保费和理赔的条款等设置过于粗糙。“国外的保险公司会有专门的团队先期进入养老院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包括服务对象的定位、老人身体状况等,在发现养老院存在风险后,及时要求养老院拿出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王国军说,随着老龄化社会向深度推进,我国养老机构责任险也会越来越成熟,将来费率也会有所降低。
不能借机提高床位费转嫁保费
在资金规范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公办养老院获得保费补贴,民营养老机构也应该享受同样的补贴。”王国军认为,在给予补贴方面一视同仁,才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加入养老行业。
《意见》要求,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羊毛出在羊身上”,未来很难避免养老机构以加入责任险为由,提高老人入住的床位费,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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