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周金英
司机故意制造事故致第三人受伤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
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周金英说,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进行及时救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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