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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险学校门口出车祸 中国人寿理赔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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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6月2日,对于平谷区马昌营镇中心小学的学生和家长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四”。当日早晨6时40分许,河北省来京人员梁某驾驶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行驶至距离马昌营中心小学的校门口不到100米时,车辆失控冲向路边正常行走的人群,将过往的24人撞倒,其中大部分是正要走进校门的小学生。本次事故造成2名小学生和1名行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小学生20人。
  法院调查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保险公司虽称投保时将与投保申请书相连的保险条款交付了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一位证人张某的孩子虽然和高某是同学,但与高某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当予以采信。
 
  现张某证实其孩子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并进行说明,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高某交付了保险条款并进行了明确说明,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该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焦点2
 
  校门外发生意外赔不赔?
 
  法庭上,原告一方通过举证,证明了事故发生时,高某正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上学活动中。
 
  证人刘某与高某是同村人,每天都有晨练的习惯,经常看到学生在学校外排队由老师带领进入校园。刘某称,事故发生当日,自己正好路过学校,看到马路对面学生排着队,在大概两名老师的带领下准备进校园,男生在外女生在内,后一辆车从后面撞向学生。
 
  证人张某某和姜某某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点。但人寿北京分公司则坚称,其保险中指的校园意外伤害的范围应属在校园之内,学生在上学路上发生意外不属于承保范围。
 
  法院调查
 
  法院查明,虽然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在校园外,且不是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学校也对统一组织上学的活动予以否认,但3位证人均出庭作出相反证明。法院认为,其中的两位证人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且与高某不存在利益关系,故对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高某遭遇的意外属于保险事故,在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内。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高某要求人寿北京分公司赔付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焦点3
 
  只按75%赔偿是否合理?
 
  原告一方表示,在发生事故后,2012年3月28日,高某之母刘某委托红十字会鉴定中心对高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进行鉴定。2012年4月13日,红十字会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高某经手术治疗后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条件。
 
  高某遗留截瘫(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肌力0级)伴大小便失禁;脾切除术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综合分析,高某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100%。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规定,高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调查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保险中虽然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进行了约定,但红十字会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保险公司委托的华大方瑞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均载明病历显示高某进行了脾切除手术、四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动作大部分依赖、轮椅依赖等。
 
  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仍按照给付比例表中第二级第9项75%的给付比例予以赔付,于理不合。故保险公司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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