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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非典型肺炎特别利益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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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附加非典型肺炎特别利益定期寿主要保障的是当年非典风险发生的客户。条款中的责任为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5天后经医院确诊罹患非典型肺炎,并因此而身故,本公司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与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的差额给付“非典型肺炎身故特别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非典型肺炎身故特别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金申请的其他处理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七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险事故通知;
 
  (二)地址变更;
 
  (三)合同内容变更;
 
  (四)争议处理;
 
  (五)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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