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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非典型肺炎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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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2003年时引起全国恐慌的非典型肺炎,其时针对它曾经诞生了一款专门的附加保险产品。

  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且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5天以后经医院确诊罹患非典型肺炎,并因此而身故,本公司豁免约定的保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5天以内罹患非典型肺炎,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如主合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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