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豁免保险费申请
(一)由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三)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险事故通知;
(二)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三)地址变更;
(四)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五)争议处理;
(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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