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以后,广东保监局对辖区内寿险公司电话销售要求加强,并从电销源头抓起。据《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客户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如客户对公司信息来源有疑问,保险公司及合作机构应向客户解释说明。”
此前传闻的“两次呼叫失败不得再呼”等规定也出现在《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及其合作机构电话营销呼出时间限定为每天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晚上9点。对进行二次呼叫均未应答或拒绝应答的客户,在当日不得再次呼叫。对于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半年内不得再次拨打。”
电话录音有利事后处理问题
记者发现,在整个《管理办法》中,备受关注的是关于电话录音的问题,更有利保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据悉,《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合作机构须对销售过程进行质检,要建立监听和自查制度,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制作保单或扣保险费。”早前诸多保险纠纷产生后,有部分投保人通过电话录音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据悉,《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合作机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在销售过程中对呼出、呼入电话进行全程录音,并确保录音内容真实、完整,严禁对录音篡改、删减。录音资料应当妥善备份、保存。录音保存时限要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此外,为避免保险费划扣出现被投诉的风险,保险公司及其合作机构需在销售中对投保人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具体金额,在得到投保人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保险费划扣。通过银行划扣方式收取保费的,如扣款前不再向客户书面确认,应明确告知客户以电话录音为扣款依据。(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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