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进行了定义,其中“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同时具备才构成意外伤害。本案中,王某之死是突发的、非本意的可以认定,但因王某是在打电话时突然倒地不治,当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仅对王某死亡的即时状态进行了描述,未对死因作出判断。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仅排除他杀可能,亦未对其死因作出认定。王某家属在其死亡后,未要求有关部门对尸体进行解剖便将遗体火化,所以王某的确切死因已无法查明,不能认定符合“外来的、非疾病的”这两个要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严某无证据可证明王某之死符合涉案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所致,因此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至于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系猝死,属免责情形,因无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亦不予采信。
闵行法院民四庭朱祺法官认为,现在通用的还贷保证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的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或伤残,如果被保险人系猝死或因疾病引起死亡,保险公司可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投保还贷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面是非常狭窄的。朱祺建议修改现有的还贷保证保险条款,扩大还贷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从而切实维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