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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不属于还贷保证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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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者在抵押贷款购房时,银行为防范借款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投保还贷保证保险,这样,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将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消费者在抵押贷款购房时,银行为防范借款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投保还贷保证保险,这样,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将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可是,购买了该险种,一定能确保借款人偿还贷款吗?上海闵行区法院前不久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并非如此。

  案情

  2007年4月2日,王某向建行闵行支行贷款40万元用于购房。当年4月5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由还贷保证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两部分组成),被保险人为王某,保险期限自2007年4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保额为20万元。同年8月,王某去湖南出差期间,在所住宾馆内打电话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公安机关排除了他杀嫌疑,但公安机关和当地医院均未对王某的死因作出认定,其遗体未经尸检即在当地火化。随后,王某的妻子严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王某尚余的银行贷款本金约18万元,但遭保险公司拒赔。

  在这一案件中,被保险人王某的死亡是否属于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颇有争议。严某认为,既然王某投保了还贷保证保险,目的就是为防范意外,现王某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或致残,而王某不是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所以不属于承保范围。即使涉案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因王某系猝死,属于免责情形。审理本案后,闵行区法院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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