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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填保单理赔难 买保险还得自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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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人身保险,不但可以成为一条家族财富传承时规避税收、紧急融资的合法渠道,而且可以看成是一种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平、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与其他的理财方法相比,人身保险是唯一一项会受身体和健康限制的理财工具。

  针对投保时,容易掉入温柔陷阱的投保人士,笔者谨供以下提示:

  “赵总,您是我公司尊贵的高端客户,为了节约您宝贵的时间,投保单已经填好,您在仔细审阅后,请在这里亲笔签名吧。”

  我国现行人身保险投保书(以下简称为“投保单”)列明的询问事项,不仅要求保险营销员按人体结构系统,极其详尽地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曾经有过的症状与症候,投保时的身体情况,近期的体检结果、是否住院或曾经住院。还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族病史、收入、贷款、驾照,以及抽烟、喝酒、吸毒等生活方式,予以详细询问。

  2001年,上海金先生,由保险营销员推荐,参加投保了人寿险、附加意外门诊医疗险和综合住院医疗险。2005年10月15日,感觉身体不适,门诊检查显示肝功能生物指标异常,19日入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金先生的入院病历记载着“有饮酒史5年、日均饮白酒250毫升”。也就是说,金先生投保时已有至少一年的饮酒史,而金先生却对此进行了隐瞒。4月25日,保险公司以金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金先生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对金先生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金先生则认为,该医院病历上所记载的饮酒情况的前提是在他对疾病已经产生巨大恐惧作用下的夸大陈述,事实上他的饮酒习惯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而且,保单上的饮酒情况选择是保险代理人所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情况,金先生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时,应将饮酒情况的错误填写内容予以纠正,且金先生事实上并非如投保单上填写的不饮酒,其病因也是酒精性肝损害。由此,法院认定金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种因代填投保单而产生对保险消费者不利的严重后果屡见报端,业已严重损害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所以,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做出了以下明确规定:在投保过程中,销售人员应确保投保人完整填写投保单,阅读并知晓保险合同内容,并亲笔签名。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等等。

  陷阱二保险条款不给看

  “陈总,您好。这是本公司为您量身打造的贴心保险规划,我来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吧。保险条款在您拿到正式保单后就可以看到了,那时,您如果觉得不满意,可以在保单的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事实上,2012年1月17日,我国保监会发布《在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切实做到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重要内务必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如果没有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确认这些内容,保险公司将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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