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制订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附加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险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附加险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12)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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