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重大疾病”(见9.1),(三)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手续费(见9.4)后退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5)发生上述3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6)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1周岁25%
1至2周岁(含1周岁)50%
2至3周岁(含2周岁)75%
当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9.7)起,我们免予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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