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赵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其团体人身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是否存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通常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性的、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本案中,赵某所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外来性、剧烈性和偶然性是意外事故的特点。在判断所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意外事故是否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内
应区别保险合同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合同期间指的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特定期间结束为止,如1年或5年。保险责任期间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如在本案中,赵某的团体人身保险《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这里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即保险责任期间。本案中,赵某死亡是发生在其在工作中被意外砸伤左脚的8天后,属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故属于保险责任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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