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死亡证明和尸检报告,被保险人赵某的死亡原因为“脑疝、脑血管意外”、“严重的脑出血和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猝死”,可以得出结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于疾病造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故对原告要求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赵某亲属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无确切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系疾病。首先,死亡证明虽记载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脑血管意外引发脑疝并进而致死,但这是吴泾医院根据临床表现所作的初步推断,此推断已被尸检报告结论推翻。其次,原审判决将尸检报告中临床诊断部分关于猝死(左跖骨骨折固定术后)的记载内容认定为报告的结论属于明显错误。再次,原审判决对尸检报告的结论未能作出正确及完整的理解。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