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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鑫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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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保险市场硝烟弥漫,寿险作为各家保险公司的主要内容之一,更是群雄逐鹿,新种类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要想轻松选择,不为所惑,不被业务员牵着鼻子走,的确非常困难,那么平安鸿鑫终身寿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3×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1)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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