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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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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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