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产品特点
产品特点一:保证利率,财富升值。
产品特点二:复利计算,节节攀升。
产品特点三:弹性支取,灵活方便。
产品特点四:持续奖金,返还奖励。
产品特点五:多重呵护,尽显尊贵
最低保证利率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每隔十年,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布新的保证利率,第一个十年保证利率为2.0%(该利率为年利率);之后的保证利率若调整,须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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