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以及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那么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