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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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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你觉得呢?

       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我们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1.1合同构成

  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1]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2],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95%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我们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3)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95%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4)持续奖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下约定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向个人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保证不低于零(计算公式:持续奖金=(已交保险费-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0.5%):

  我们在第6至15个保险单周年日分配本年度的持续奖金,分配的持续奖金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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