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职工辞职的,职工还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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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失业保险管理模式多种多样
日本:促进就业为根本目的
日本在1974年制定了《雇用保险法》,从单纯重视失业后的生活救济转向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发展成为了以生活保障为基本任务、以促进就业为根本目的的就业保障制度。
预防的措施包括从雇主和雇员两方面来开发就业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尽量防止失业和重新就业后的再失业。日本的失业补助不仅支付给一般的失业者,为了鼓励失业者尽快实现再就业,还会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者给予补助。
美国:用失业保险税筹资
美国的失业保险项目由州政府进行管理,通过失业保险税来筹集资金。在大多数州,失业保险工薪税由雇主负责,而不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
各个雇主的税率根据各雇主裁员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雇员人数的多少而上下浮动,解雇率越高,税率也越高,即经历税率。
失业保险税的经历税率抵制了雇主的解雇行为。此外,美国还通过求职补助、就业培训补助、工作日减少补贴、再就业补贴以及失业金审查制度来促进就业。
瑞典:自愿保险和政府救济并举
瑞典采用的是自愿失业保险与政府失业救济相结合的模式,这是一种由国家补助的自愿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失业救济组成的双重制度。
自愿失业保险采取国家资助,工会主办、个人自愿参加的方式,由工会或自我雇佣者组织成立失业保险基金会,接受劳动力市场局的监督和拨款,向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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