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用人单位为避免给职工缴纳各种保险以及降低管理成本,往往不与劳动者续签用工合同。一旦发生意外,用人单位可能不管不问,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草案规定: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违反这一规定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依以下情形处理:
(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合同期满后第一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超过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有代表认为,与旧的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相比,该款规定完全是新增的,有望从根本上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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