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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满后可申请享受6个月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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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后一般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增加哺乳假六个半月。

  网友咨询:

  我是一位刚刚产假期满的女职工,由于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有困难,对于此方面有何政策上的规定?

  专家回答:

  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政府令第32号[1991])文件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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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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