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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征收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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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一些私营企业和困难企业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得不到落实,从而一些社会问题也会相应出现。”出席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委员杨淑梅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最关心的就是省内女职工生育保险的问题。

[摘要]“由于一些私营企业和困难企业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得不到落实,从而一些社会问题也会相应出现。”出席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委员杨淑梅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最关心的就是省内女职工生育保险的问题。

1997年,辽宁省政府出台《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近十年来,尽管标准没有改变,但各市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以锦州市为例,截止2009年底,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达到837户,参保职工150031人,已经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指标,在全省排名第二位,但参保覆盖率仅为59.8%。

“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和困难企业,无法保障职工参保。”杨淑梅委员表示。综合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的参保情况看,基本都与锦州市情况一致。

杨淑梅委员说,如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落实不到位,就会容易造成女职工因经济上的困难而不能支付生育费用,由于生育而面临失业、下岗等问题,女职工由于担负生育的社会责任而产生的用工企业的性别歧视问题等等。

目前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未将生育保险纳入其中,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的强制力不足。“我建议省政府对《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加大对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制约力度。

保障私营企业及困难企业职工同等享受因参加生育保险而带来的实惠。同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未给女职工参保的企业依法参保。”杨淑梅委员建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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