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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患重疾生活困难的职工可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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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确保深圳职工的权益,深圳市明确立法规定了患重疾生活困难的职工可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不止可以缴交物业管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还可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用来支付医药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三份基本材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住房消费提取分五种情况

  按照《征求意见稿》职工在五种住房消费情形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提取

  有多套房者在购买自有住房时能提取公积金么?《征求意见稿》指出,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或者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

  而且,在这两种情况下,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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