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支出
支付参保人基本养老金与最低养老金之间差额所需的资金,从所在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地区,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将给予适当补贴。
三、调整办法
最低养老金标准每年7月1日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及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进行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公布执行。参保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调整后最低养老金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最低养老金标准补齐。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时,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以最低养老金为基数进行调整。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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