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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创新医保服务医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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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医保医师实行积分制管理,年度内累计扣满12分的,停止医保医师服务2年,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医保医师实行积分制管理,年度内累计扣满12分的,停止医保医师服务2年,违规收取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为规范医保医师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进行编码管理。《办法》规定医保医师实行12分制积分管理,发现医保医师有在诊疗时不核实患者身份,不合理用药,拒绝为参保人员开外配购药处方,门(急)诊、出入院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就诊配药无病历记录或书写不规范、无法辨认等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查实存在不符合住院条件标准、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拒收、推诿参保病人住院等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严重程度每次扣4分或6分。有编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办理虚假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串通参保人员,将列开药品兑换成现金或物品,办理冒名住院治疗等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

  同时,《办法》对于扣分还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年度内扣2分的,给予警告;年度内累计扣4分的,暂停医保医师服务3个月;年度内累计扣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服务6个月,一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年度内累计扣12分的,停止医保医师服务2年,所有违规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支付。

  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同时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含持乡村医生证的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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