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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行政组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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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行政组织是主要的主体,而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的领导力量。
  1.法律分权原则。法律分权是指党、政府、企业、社会的权力边界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行政机关主动让渡和下放的。我们说还权予企业和社会,就是说的本来是企业和社会的权力,现在要还给企业和社会,在法律关系上属于界定职责权限范围,不是行政授权或委托关系。

  行政组织立法的任务,首要的不是行政机构如何设置,相互之间如何分工,而是首先需要界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边界,哪些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哪些是企业和社会的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推而广之,就是要求在行政组织立法中明确这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越位”。

  2.组织法定原则。宪法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组织法是法律保留的立法范围,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立行政机构。国家既可以在宪法和组织法中规定行政组织体系和设定的权限和程序,也可以单独立法创设新的行政组织。治理理念下,国家专门设立法定机构,更多的是需要专门立法,规定独立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如《证券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且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有权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这些规定,为证券管理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行使职权,确立了法律依据。尽管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职权超出了宪法和宪法相关法的规定,但由法律加以规定和授权,符合组织法定原则的要求。(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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