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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遇障碍 南京社保新政立意好火侯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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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不久,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实施办法》,5类跨统筹地区人员可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南京市经办机构,在南京地区退休养老,这本是一项让许多人为之叫好的政策。
  南京市劳动局:每年净增4000外地人养老

  对此社保转移新政的出台,南京市劳动部门内部也有些争论,一部分人认为跨统筹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还应当继续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即外省转入时需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而本省内转移则只需要转入社保关系,而不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可一部分人认为,外地转入南京养老如果不带入缴费基金,就直接从南京统筹基金里支取退休工资,而且省内其他地区的缴费基数较低,缴费金额较少,可到了南京能获取较高的退休金,而从南京转出去的人却领取的退休工资较低,这显得不公平。

  南京市劳动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由于在南京购置房产就可以获得南京市户口,近年来每年均有8000人左右来南京定居并且将在南京养老,而从南京市转移出去的人数大概在4000人左右,这下计算下来,南京市每年几乎净增4000人养老,支取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压力很大,再加上原本统筹基金就有相当大的缺口,备付能力较低,长此下去支付风险越来越高,很可能无法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对将严重影响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因此,劳动部门出台这样的措施也是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劳动专家:多处违反相关规定

  对于南京市出台的新办法,一位资深劳动专家指出,该办法可能多处违反省内相关规定。

  据他介绍,该《办法》第一条的第1点“经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或引进....在职人员”,显然违背了人才自由流动规则,限制了人才流动;《办法》中多次提及“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省政府139号令明确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应当具备“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的条件。由此可以明确,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并没有在任何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内缴费年限的要求限制;《办法》第一条的第5点“转入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应按规定补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方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与国家劳动部文件“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所在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其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做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相违背;《办法》第二条规定“如其不愿在原参保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可视同新参保人员在我市新建社会保险关系。”,人为为职工建立双账户,违反了国家政策;《办法》第四条,“在我省参加行业社会保险统筹的我市户籍人员,“五县区”转入市区人员、市区转入“五县区”人员,其个人账户基金同时转移”。针对参加行业社会保险统筹职工转移至地方的问题,省劳动厅曾出台相关规定,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此,南京市的规定明显与省规定相抵触;《办法》第五条,“对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户籍关系仍在我市、到外地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原则上应当继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在省内流动只需转移关系而不需转移基金,而且也不存在“原则上应当继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说法,人为造成人员流动壁垒,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办法》第六条,“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原则上按参保地分段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这项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劳动部发出的通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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