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
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
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保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保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0年。
在实施后参加的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意义:新《办法》明确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将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统一。
B、补缴时间也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实际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按规定补缴后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连续工龄,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军龄以及从本统筹地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
同时规定,缴费中断后在本统筹地区内补缴的,补缴时间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分个人账户。
C、退休缴费年限清算二选一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比例缴纳。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职工缴纳2%;其他不足年限由参保人员补缴。
意义:调整后加大了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的选择权,缴费方式更加灵活。
D、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费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意义:这样调整后,改变了过去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至终身的规定。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医保缴费负担,而且解决了以往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继续为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在职工即将退休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效保障了参保职工的
社保权益。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调整为8%,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不变。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办法规定的9%或4.8%调整为10%或5.5%。
意义:这次费率调整后,将使宜昌市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与全省各市保持同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