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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7月1日正式实施 为流动人口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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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二)为缓解外来从业人员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邓勇说,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是工伤职工尤其是外来从业人员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养老人员异地参保有保障

  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应简化

  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这次国家以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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