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地对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落实配套政策并不一致。以外来流动人口就业大省江苏为例,去年8月,该省人社、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不得为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设置障碍。但是,鉴于我国许多省份尚未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江苏只能要求各市首先畅通省内流动的转移接续渠道,并未对跨省流动人员的转移接续作出规定。与此同时,针对省内也有部分城市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存在障碍的状况,江苏各地在今年上半年已全部出台配套政策,以确保公民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关系“转得出、接得上”。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邓勇建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落实和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配套实施方案时,对于具体待遇给付标准还应当由地方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确定,尤其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应作更为具体的规定;二是在实践中,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是可以而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既应该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应该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的情形。
2.流动人口工伤保险有着落
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推脱责任
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根据以往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外来从业人员上工伤保险,受伤的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上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操作中,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往往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脱,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受伤外来从业人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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