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抚恤金待遇。参保人身故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抚恤金。其中,按A档参保的抚恤金支付标准为1000元、按B档参保为2000元。
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不得享受农医保医疗待遇:
(一)因本人故意行为(如自伤、斗殴、吸毒、酗酒,无证驾驶车辆、船舶等)或因本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病的;
(二)属生育、流产、节育,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伤害(包括本人和非本人责任)的;
(三)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治疗的;
(四)属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的;
(五)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因病就医的;
(六)下列就医就诊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在医疗机构挂床治疗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2.属家庭病床的(如属特定门诊病种范围的,其基本医疗费按特定门诊有关规定支付);
3.超过7天的出院带药,住院期间自行购药,无详细记录的药品,家属、陪人等非当事人的检查、治疗、用药,以及与特定门诊病种、住院疾病病情无关的检查、治疗、用药等的;
4.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
5.属职业病鉴定、疾病诊治的。
(七)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
第十五条农医保待遇核付办法,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院医疗待遇。
1.现场核付: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实行电脑联网结算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办理农医保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农(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由社保部门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16岁以下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除出示本人“社保卡”外,同时须出示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
2.事后核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先垫付住院医疗费,然后在出院后30天内持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收据、转院申请表第二联(仅限转院诊治者)、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受伤经过报告(限外伤者提供)、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农医保待遇申报手续:
(1)在未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2)因电脑故障不能在电脑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现场核付业务的;
(3)参保身份不明确、或因病情特殊不能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现场核付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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