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额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的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配套文件适用大额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医保局、商业保险公司、参保职工之间发生有关大额医疗保险争议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调解无效,可提请仲裁部门裁决。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合川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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