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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医保3月施行 有希望实现异地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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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于3月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本市将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于3月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本市将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本市将采取措施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及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确定

  上限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工资的300%下限为60%

  根据刚刚公布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于3月5日起施行。本市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其中,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之和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利息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如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同期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纳基数;职工如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数。用人单位如按规定缴费有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职工从缴费当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各级别医院住院实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标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时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急)诊等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统称报销范围)的,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数确定。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属于职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照30%执行,属于居民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疾病,因年龄较高、行动不便,可以申请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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