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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异地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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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将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 计算确定,以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山东省发布《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跨市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规定,参保人员将真正实现“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今后,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将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 计算确定,以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不过,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其中的“4050 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个人和单位全部缴费。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 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 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据了解,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 2010 年1月1 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将自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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