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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调整职工医保门规政策 4种大病取消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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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整取消Ⅰ类4个病种的起付线,意味着在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该类病种不会增加患者的负担。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一个医疗年度,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管理办法将执行新的标准,恶性肿瘤的治疗等4种大病将取消起付线;Ⅱ-Ⅳ类病种将根据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

  35个门规病种划为四类

  据了解,目前我市门规病种数量达35种,涉及重大疾病、特殊疾病、慢性疾病、常见疾病等,在治疗方式、治疗费用上差别很大。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保大病”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种疾病病情轻重、医疗费用高低、患者家庭负担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门规病种分为4类。Ⅰ类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Ⅱ类病种包括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竭);Ⅲ类病种包括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心力衰竭、

  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间质性肺疾病、重症肌无力、癫痫、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多发性硬化;Ⅳ类病种包括舞蹈病、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痛风、骨关节炎(手、髋、膝骨关节炎)、脑萎缩、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发性)、结石病(泌尿系、消化系)、消化系统疾病(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椎间盘突出症、股骨头坏死病。

  Ⅰ类病种取消起付线

  据悉,根据调整后的门规政策,取消Ⅰ类病种起付线;Ⅱ-Ⅳ类病种将根据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引导参保人“小病进社区、大病按需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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