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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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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记者今日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规定自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上述负责人称,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工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记者了解到,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那么,政策何时开始正式施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悉,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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