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记者了解到,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那么,政策何时开始正式施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悉,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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