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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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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记者今日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规定自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记者今日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规定自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2014年按0.2%的费率缴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记者了解到,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而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工伤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鉴定方面,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办理。

  而对于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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